网约车的出现带给我们了很大的便利,所以我们应该感激,不应该出现恶意投诉这种恶性行为。
人人都明白网约车需要合法合规化,也必须走合法合规的道路。我们每天都在大谈合法合规的优点。
如果能够针对网约车大胆创新保险机制,降低办证带来的的运营成本,无论是对司机、网约车平台、还是广大乘客来说都是一件好事。
近年来由于合规的争议,以及在一些极端安全事件中所涉及到的平台责任和义务边界问题,尤其受到关注,针对网约车安全而言,出行的安全与否不仅与乘客息息相关,业余平台息息相关,所以,就网约车安全而言需加强平台责任。
平台责任要先说平台管理,目前存在着两种思路:第一种是管制思路,第二种是治理思路。所谓管制思路,就是用政府来执行,而治理的思路其实就是由平台自主去管理。
当下紧要的问题是,如何在管制和治理两方面中找到平衡的点。其实,要参考这两个维度第一,行为的外部性。
就网约车平台责任而言,关键是在制定规则的时候,要尽量避免一些缺乏操作性、很模糊的规则,应该综合考虑平台的特征,综合考虑政府在目标和手段上的利弊,来对它的权利、责任来进行划分。
规则一旦不清晰,就会造成很多问题。为了避免这一点,就应该出台一些比较明确的规则,比如,网约车平台只要是做到了哪些,就可以实行免责,出了问题也就不必要承担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
一直说,网约车安全需加强平台责任,然而,现在的问题是,一些规则不太明确,导致最后一出问题,就层层加码,这其实是非常不好的,并不利于真正解决问题。
针对这问题,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明确平台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
一、平台应承担合理的安全保障责任:网约车平台需要被当做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平台来对待,它只能承担平台型企业所能够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平台责任不能在劳动法或者其他法律层面上把它往传统企业属性上去靠。否则,就没有真正理解网约车平台在交通出行领域的平台型企业的基本属性。
强调平台的审核责任,要求平台把好入门关,做好背景审核,这是没问题的,平台的确需要承担。
二、平台做到尽职就该免责,避免平台责任无限化:《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强化政府部门监督执法职责,不得将本该由政府承担的监管责任转嫁给平台。”
但是,对于监管责任,到底哪些属于政府,哪些属于平台,实际上还是需要进行具体研究的。对于怎么落实这一条,可以进行进一步研究,要搞清楚到底哪些应该由政府承担监管责任。
对平台责任的设置,或者对平台义务的设置,应当综合考量利益轻重,即要保护的利益轻重、平台性质、平台能力与平台负担等因素,遵循权利、义务、责任对等的原则,避免失衡。
如果平台做到了自己该做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指导意见》里也提到,加快研究出台平台尽职免责的具体办法。